
公告日期:2012-08-22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为规范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
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号)、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豫证监发[2012]141号)以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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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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