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具有约束力。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登
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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