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刻制、管理与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公司的利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子公司)及各部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印章、公司(含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公司(含分、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含分、子公司)财务章、董事会印章、部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公司印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财务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个人名章,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分、子公司名义签订的需要使用合同专
用章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六)部门章:原则上不鼓励刻制部门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刻制,须按规定完成印章刻制及管理人申请,相关印章仅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或项目性管理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件,除有明确规定外,对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七)电子印章: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可采用电子印章,并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效力同实体印章。
(八)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根据审批权限确定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印章专管员档案,对印章专管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领取和保管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由需刻印部门填写申请单,并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刻制印章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到有经营印章刻制资质单位申请刻制,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原有印章应及时缴销。
未经公司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第七条 公司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
(二)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
(三)公司财务章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刻制。
(四)其他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
安排刻制。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应由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到公安机关核准的单位统一刻制,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款印章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领取,并由部门印章专管员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领取印章时应填写《印章领取/移交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公司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办公室和证券部共同负责管理和使用;分公司印章、分公司合同章、分公司负责人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子公司印章、子公司合同章、子公司法人章参照分公司管理和使用;财务章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总监应明确财务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董事会印章由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专管员应按照印章保管要求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办公室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二条 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印章专管员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与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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