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董事会
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细则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
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
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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