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选举票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选举票数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的当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三)有两名及以上有提名资格的股东同时分别提名董事候选人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提案累积投票制下,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不同提案组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同一提案组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具体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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