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
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二)定期信息披露: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
(三)临时信息披露:在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及时披露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按照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规定应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述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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