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59-7号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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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植德(证)字[2025]0059-7号
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5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1.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中国巨石与中材科技存在玻璃纤维及制品相关业务的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属于对现有特种纤维布产品的扩产和升级。报告期内,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分别为 216,805.16 万元、196,608.39 万元、38,355.03 万元和119,726.38 万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3.57%、23.98%、17.02%和 19.68%,整体呈波动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 409,001.46 万元、605,385.90 万元、1,065,904.03 万元和 808,606.87 万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身及其控制的企业的经营及业务开展情况、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情况、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决策程序合规性及定价公允性。(2)中国巨石目前生产的玻纤制品是否包括特种纤维布或低介电纤维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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