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和《苏州固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时,有表决
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任期不应实施交错任期制。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保证
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有权提名公司
董事候选人。欲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十天之前向董事会书面提交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不列入股东会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由公司职工选举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候选人,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获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选举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
行表决。
第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一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及其实际行使的表决权;
(二)每一股东的表决票是否有效;
(三)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
(四)根据每一董事候选人获得的表决权数,计算其获得相应的有效表决股份数;并计算该候选人获得的有效表决股份数,是否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五)选出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
(六)选出的董事和独立董事人数,是否分别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比例结构的规定;
(七)是否存在获得股东表决权相等的董事候选人;
(八)将董事候选人按照获得的表决权多少排序;
(九)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六条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
(一)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 准)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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