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经营宗旨;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系统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
(四)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五)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可组织成立投资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投资项目的
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协助、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逐级审批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进行决策。
(一)股东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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