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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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法意字【2025】810 号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温波、
王业子,出席了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其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做出了
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决定,并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通过《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以及备查文件等内容,且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的议案》,并
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通过《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出《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通知》”)。
《增加临时提案通知》载明股东大连盐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化集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提议,将《关于转让部分海域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以外,公司披露的《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其他事项不变。
盐化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109,9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6%,
超过 1%,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主体资格。盐化集团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提出临时提案,距离股东会召开时间满 10 日。公司董事会已于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上提案主体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时间、发出补充通知的时间,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
市金普新区炮台街道迎宾大道2号普湾景苑酒店2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15:00。
3、公司董事长刘德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并主持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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