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在审阅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本次编制的包括但不限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大连獐子岛海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集团”)
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海发集团签署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和定价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海发集团签订了《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海发集团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进行转让,在后续经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海发集团可免于发出要约,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8、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有利于保证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保护股东利益。
9、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10、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主体的批准、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此页无正文,为《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马晓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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