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所处的行业和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
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
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
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
第八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在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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