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董
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公司特决定设
立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议事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 由公司董事会在全体董事范围选举产生, 其中
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
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
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 召开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期限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公
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但非成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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