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 防范公司子公司的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指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依法设立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 设立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全资子公司, 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的
公司;
(二) 控股子公司, 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 或者
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
各项管理规定, 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
管理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 做到诚信、公开、透明。
第三条 本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 通过子公司自身
的权力机构对其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时, 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
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 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 应
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治理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健全治理结
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子公司可以依法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 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 不设董
事会、监事会, 设执行董事一人、一名监事。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
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派
出人员”)。公司派出人员由本公司董事会委派。一般情况下, 子公司
董事长/执行董事应由本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章程, 对公司和所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
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
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本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 在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表决之前或过程中, 对涉及到子公司收购兼并、对外投资、对
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理、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表决的, 必须对需要表
决的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如需), 并按照本公
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下同)、监事会决议(或监
事决定, 下同)、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下同)后, 应当及时将相关决
议(或决定, 下同)原件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董事
会秘书备案, 备案完成后方可执行; 但相关事项达到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标准的需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
务状况、营销采购、法律事务、人力资源和发展规划等信息, 以便公
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八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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