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
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深交所和
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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