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 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负责人,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管理部、行政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等事务负配合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信息重要程度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