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6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和《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 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如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 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4.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5.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
责任;
8.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
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
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
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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