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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18:36:09 股吧网页版
景兴纸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地址:浙江·平湖· 电话:0573-85969328 传真:0573-85963320 邮编:31421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职责......7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8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9
第七章 信息保密及相关责任......9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方式......10
第九章 附 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平台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当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六条 除依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不论本制度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司的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
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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