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BJ001268 号
2025 年 5 月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BJ001268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为瑞泰科技本次股票激励事宜出具了《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鉴于瑞
泰科技已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确定了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本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所涉及本次股票激励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
2.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3. 授予条件是否成就;
4. 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印发的《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中国建材发改革〔2025〕17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5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予
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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