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5)第 BJ001139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 14:00 在北京朝阳区五里
桥一街1号院27号楼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建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3,190,265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342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2,877,465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2067%;通过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12,800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5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492,800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3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为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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