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其他人员(如必要)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八)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之资格、获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九)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以供其决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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