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党群人事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提名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公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