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及审批权限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将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事项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的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50%
(不含50%本数,下同),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5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若超过上述权限则报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以外的对外担保及财务资助等事项。
第五章 董事长及其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