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和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和风险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充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5.2 条规定任职条件和要求;
(三)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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