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支持,负责有关资料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反馈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的工作汇报,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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