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2025年3月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资委于2024年8月修订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相关修订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内容概述
1、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2、增加设立公司职工董事的规定;
3、调整股东会及董事会部分职权;
4、新增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专章;
5、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
6、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专节;
7、将股东会股东提案权所要求的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8、在章程中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等内容。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前后的对照表如下所示: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所述“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总经理”均修订为“经理”,“副总经理”均修订为“副经理”,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
列示。
原归属第六章的“第二节 独立董事”变为“第三节 独立董事”;
此外,由于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原中华人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原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国 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贸国企改[2001]1341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 企改[2001]1341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 瑞泰高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复》的批准,在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照 上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1100007334480727。 911100007334480727。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执行公司
表人。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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