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 1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 8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10
第六章 附则 ......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运作情况开立多个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条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