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东华软件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软件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尽快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由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所需资质、经验以及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为公司提供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审议年
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情况等,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同意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
报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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