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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20:16:25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广东
董秘,华峰化学于4月24日披露公司董、监事在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2日期间购买公司股票情况,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 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据查,公司在核查期间根本没有披露上述信息,且这次披露也没有披露具体变动时间及相关购售价格,请问一下符合相关规定??!!
华峰化学:
您好,感谢您的关注!本次披露的自查报告中出现交易情况的人员非本公司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根据自查报告中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上述人员股票买卖行为,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公开市场信息、华峰化学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5-07 16: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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