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致: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
2025 年 4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于指定媒体披露《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与原会议
通知合成“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同
日,公司控股股东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以书面形式提请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华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以上的股份,其于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等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同时,出现股东大会延期情形后,公司董事会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进行公告并说明了原因。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15:00 在浙江省瑞安市经济
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 号行政楼二楼 205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
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9:15 — 9:25 , 9:30 — 11:30 和 13:00 — 15:00 ;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9:15-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380,115,5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6597%;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82 人,代表股份 3,236,505,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5.2187%;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96 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 3,616,621,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2.8784%。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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