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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8:44:48 股吧网页版
宏润建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公司董事,指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适用本制度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绩效与履职评价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 薪酬构成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以董事职务发放津贴,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薪酬标准领取薪酬,并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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