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
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等机构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信息披露应当
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
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和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所属公司为上市公司或债券发行主体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披露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主要内容。公司对已披露的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变更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变更后的主要内容。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当遵从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要求。非公开(含定向)发行债券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
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治理结构、组织机构
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
(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
晚于,公司按照监督管理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
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
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第三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编制应当遵从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且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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