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0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1803 号
致: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六和”或“本所”)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科”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涉及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浙江交科提供的有关记录、资料、说明,并就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浙江交科本次授予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交科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和同意浙江交科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交科施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浙江交科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授予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通过 OA 系统通知公告方式予以
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披
露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5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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