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应急风险处置预案
(2025 年 0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浙江交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投财务公司”)存款或开展其他金融业务的风险(以下简称“金融业务风险”),维护资金安全,结合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风控审计部(综合监督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
机构,一旦交投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工作;
(二)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预防。督促交投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交投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对交投财
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持续评估,并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公司应认真查阅交投财务公司相关证件,包括《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充分了解交投财务公司机构设置、制度建设、运行状况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二)发生金融业务前及发生期间,公司应取得交投财
务公司的审计报告等最新财务资料,评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并关注交投财务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发生金融业务前及发生期间,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交投财务公司的最新定期报表,年报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交投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交投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当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情形的,应当2日内通知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本公司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交投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经营范围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将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在一周内制定已开展业务撤销的方案,并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尽量在一个月内完成,如不按要求进行,公司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二)交投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时,公司要求交投财务公司做出承诺,在一个月内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可暂停与交投财务公司发生业务;
(三)对交投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等情形,要求交投财务公司股东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交投财务公司电脑系统发生严重故障,在交投财务公司电脑系统恢复正常工作后,及时(两个工作日内)与交投财务公司进行对账,核对存于交投财务公司资金余额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及时与交投财务公司联系,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四)发生可能影响交投财务公司正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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