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经营机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
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对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项规定。公司已按照本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项上述交易事项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的交易;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会可以通过决议向董事会
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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