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 2 次
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2月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263号6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本所律师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执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系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在对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判断的基础上,依法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届次、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等)、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内容。经查验,该会议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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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早于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日前十五天,通知要素齐备。
按照上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五项。议案具体内容已在公司此前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有关审议事项的专项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4:00 在上
海市闵行区虹中路 263 号 6 楼会议室召开。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 召集人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
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人员
1. 出席会议股东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4 名,代表股份数共计 70,314,6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17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认证。
2. 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有效的参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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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审议内容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五项:
1.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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