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057 证券简称:中钢天源 公告编号:2025-012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以下简称“解释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
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称
“解释 18 号”),根据解释 18 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并对 2023 年度可比会计
报表相关栏目列报金额做同口径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7 号,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无影响;
执行解释 18 号,该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将公司原列报在利润表“销售费用”栏目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调整到“主营业务成本”栏目列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销售毛利率和销售费用率的财务指标计算会产生影响,但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对利润表相关项目调整如下:
原列报项目 原列报金额 调整后列报项目 调整后列报金额
2024 年度:
销售费用 1,904,057.01 营业成本 1,904,057.01
2023 年度:
销售费用 2,627,475.84 营业成本 2,627,475.84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
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