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依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加强舆情监测
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七)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等能够证明具备任职能力的文件。
第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任职资格应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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