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消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接待活动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接待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接待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接待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五条 公司接待调研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接待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接待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董事会秘书可以授权专业人员负责处理接待工作,接待人员均须经过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专业培训和指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
接待工作以及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特定对象、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先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沟通预约时间。董事会秘书通知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
第八条 现场接待特定对象、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以确认特定对象的身份,签署并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公司在每次特定对象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内容包括: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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