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需经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涉及股权类、固定资产类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单项捐赠 10 万元以上的须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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