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审核下一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事先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如果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则该续聘事项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如果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则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以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原聘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并做出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根据审计委员会意见,向董事会建议拟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程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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