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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0:59:15 股吧网页版
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风险有效管理,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推进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效果的监督和核查工作,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或者任期届满不连任的,该成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需办妥所有手续,并在办理离职手续后一年内继续承担忠实义务。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是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的机构,负责收集、提供与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公司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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