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工作,完善公司内控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均须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提案范围是指《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主体作为提案人,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单独或合计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
(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五)董事长;
(六)总经理;
(七)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董事会提案的类别包括:
(一)公司治理层提案,具体包括第五条所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提案人的提案;
(二)公司经营层提案,具体包括第五条所述第六、七、八项提案人的提案。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为提案申请、事项执行及执行情况落实部门,负责收集提议事项相关的充分资料,编写提案并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案事项执行情况进行落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为董事会提案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指导下对提案进行管理,承办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治理层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起草相关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提案由经营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经营层提案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案申请部门将议案、会议决议或纪要等相关材料提交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作为编制董事会会议材料的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须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提案,应经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提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案及相关材料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 15 天,董事会临时会议前 10 天
提交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如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要求,有权要求申请部门修改或者补充;如认为提案内容需提交相关会议审议的,有权要求提案人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意见。提案申请部门需对提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审核工作完成后,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拟订董事会议案及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确认,并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通知、议案及相关材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并抄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议案及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提案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应列席董事会,就其分管或提出的提案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提案后,提案申请部门应按照董事会决议严格执行,妥善保管提案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将有关进展情况(如协议签署、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提交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以便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汇总,协助董事会了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需由股东会审批的提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提案内容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提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对外担保类;
(二)关联交易类;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类;
(四)对外投资类;
(五)委托理财类;
(六)内部机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类;
(七)公司定期报告类;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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