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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5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2025 年 11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2:0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2,010,31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072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5,708,6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3884%;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4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01,6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84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4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04,6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847%,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红河云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永宁风电场(四期)项目的议案》《关于华坪云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华坪西风电场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华坪云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永胜云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阿谷子风电场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永胜云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共六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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