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第(一)和第(二)项的规定。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连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关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和单据,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提出具体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具体投资申请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编制委托理财季度报告,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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