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所有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董秘1月23日断章取义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故意遗漏《公司法》一百一十条“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居心何在?为什么担心投资者查账。
紫光国微: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参考“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适用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重视规范治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全力配合各股东依法依规行使各项权利。感谢您的关注!
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参考“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章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适用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重视规范治理,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全力配合各股东依法依规行使各项权利。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6-01-27 23:52:32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