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时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担保申请人,该担保申请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公司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公司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或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如有);
(四)与担保事项有关的借款主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
(五)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方案和相关资料,以及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评估资料(如有);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不良贷款记录及失信行为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资金组经办责任人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再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并将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提供资料不充分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者向公
司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担保申请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资产,公司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非经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批准程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