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有效控制风险,保障对外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投资活动。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证券投资(如股票、基金、债券)等;
(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五条 对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公司对外投资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为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办理出资手续等。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单独指定专门人员,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额度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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