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工作失误的记录;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限制条件:
(一)审计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加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工作;
(二)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参与公司竞投,只允许确定一个投标人(总所、分所或总分所联合体)参投公司审计业务;
(三)法律、法规或国资监管规定不符合参加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审议选聘文件;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 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二)公司评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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