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修订)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关联人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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